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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征集已结束】关于征求《鄂州市招商引资支持政策》修改意见和建议的公告

信息来源:鄂州市招商服务中心 日期:2021-07-24
【征集已结束】关于征求《鄂州市招商引资支持政策》修改意见和建议的公告          

为了全面落实招商引资“第一任务”,推进全市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,按照市委、市政府主要领导的指示精神,市招商服务中心结合本市实际,组织起草了《鄂州市招商引资支持政策》(征求意见稿)。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: 

—、公开征求意见的起止时间 

2021年724日至2021年8月24 

二、意见反馈途径 

(一)电子邮箱。以正文或附件形式发送电子邮件至电子邮箱:1403943425@qq.com 

(二)信件邮寄。以信件或快递形式邮寄至:鄂州市招商服务中心(滨湖南路11号),邮编436000。请在信封上注明“鄂州市招商引资支持政策建议”。 

(三)电话反馈。联系电话:027-56919579,联系人:鄂州市招商服务中心温子瑜 

 

 

 

 

鄂州市招商引资支持政策

征求意见稿)

 

第一章   总 则

  深入推进招商引资“一号工程”,根据国家和省、市有关文件精神,结合我市实际,制定本办法。

第二条  本办法适用于新引进注册落户的企业(含外商及港澳台商投资企业),其中,房地产开发及建筑企业、商业综合体开发企业、特色小镇开发企业、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(PPP)项目投资企业、基金项目投资企业、功能性园区开发企业除外。受奖企业须在本市工商注册、依法纳税,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承诺在本市经营期限不低于10年且不减少注册资本。

第二章  项目扶持措施

工业项目支持

(一)项目用地支持。实行“标准地”出让,新引进的工业项目(企业),葛店开发区、临空经济区新增工业用地亩均投资不低于300万元/亩,投产后亩均税收不低于25万元/亩;鄂城区、华容区、梁子湖区新增工业用地亩均投资不低于200万元/亩,投产后亩均税收不低于15万元/亩。对符合我市主导产业发展规划的工业项目优先保障用地需求,以最高年限出让的,土地出让底价可按所在地基准地价的70%执行。对招商引资重大项目积极推进长期租赁、先租后让、租让结合等多种方式供应土地。土地使用期限根据产业周期弹性确定。允许企业在一年内分期缴纳土地出让价款,首期缴纳比例不得低于50%。

(二)固定资产投资奖励对符合投资强度,且固定资产一次性投资1亿元以上5亿元以下(仅指厂房和设备投资,下同)的项目,按企业固定资产投资总额的2%给予奖励;固投额在5亿元以上10亿元以下的工业项目,按企业固投总额的3%给予奖励;对重大项目,实行“一事一议”(享受重资产政策的除外)。

(三)税收贡献奖励。对符合投资强度和税收强度的项目,自实现缴税之日起,前三年按缴纳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本级净留成的部分为基数(不含代扣代缴的增值税、企业所得税)给予100%奖励,后两年按50%给予奖励。年缴纳税收3000万元以上(含本数),实行“一事一议”。

(四)重资产支持。固定资产一次性投资10亿元(含本数)以上的重大项目,实行“一事一议”,在约定相关条件的情况下,可给予重资产建设支持。

 外商投资奖励

对在本市新注册设立的外资企业,实际到资500万美元(含本数)以上1500万美元以下,且形成实际投入的,一次性奖励100万元人民币;实际到资1500万美元(含本数)以上3000万美元以下,且形成实际投入的,一次性奖励200万元人民币;实际到资3000万美元(含本数)以上,且形成实际投入的,一次性奖励300万元人民币。

企业上市支持

支持企业A股(主板、科创板、创业板)上市,对成功在沪深交易所首发上市企业,市级财政最高奖励2000万元(含省政府400万元奖励)。对在“新三板”基础层、创新层成功挂牌的企业,市级财政一次性奖励100万;对成功入选“新三板”精选层的企业,市级财政另行一次性奖励30万元;对从“新三板”精选层转板上市的企业,差额享受上市的奖励2000万元(含省政府400万元奖励,并扣除已享受的场外市场挂牌奖励);对在四板市场交易板挂牌的企业,市级财政一次性奖励20万元。

第六条  产业基金支持

符合我市主导产业发展规划及战略性新兴产业、现代服务业龙头项目可申请市级产业引导基金支持,实施中根据项目洽谈的需要实行“一事一议”

第三章  人才支持措施

  招商引资企业人才引进享受我市“新鄂州人”、“333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计划 ”等人才相关支持政策。对新引进企业年缴纳企业所得税达500万元以上,其所属在我市工作生活的高级管理人员和高级技术人员(总名额不超过10名),本地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本级地方净留成部分,每年按90%给予奖励,累计奖励不超过5年。其子女优先安排在本市公办教育机构入园入学。

第八条 支持大学生到新引进企业实习实训,按照“我选湖北·青英汇鄂州”计划、“企业千名引硕工程”标准给予补贴。为新引进企业组织人才招聘、用工招聘等专场招聘会,并开展订单式培训。企业自行招录员工的,给予适当补助。

第四章  招商激励奖励

  对经投资方和项目承接地招商部门共同确认的社会组织(包括中介招商、商协会等组织,不含国家公职人员、项目投资方)或个人成功引进一次性固定资产投资1亿元以上工业项目的,按固定资产(厂房和设备)实际到位资金的1‰给予奖励,最高不超过300万元。奖励资金分期兑现,项目开工建设且主体工程出正负零后兑现30%,按照合同约定完成固定资产投资且投产兑现70%。该奖励措施自签订之日起3个年度内有效。

第五章  附 则

第十条  本政策所涉及的奖补资金,其中企业上市奖励资金由市级财政负担,其余奖补资金按财政体制分级负担。同一企业(项目)同类事项满足本办法多项奖励条件的,或者同时满足本市其他政策文件规定的同类奖励条件的,按照就高不重复的原则予以奖励。奖励的涉税支出,由受奖企业或个人承担。受奖企业或者个人违反承诺,或者弄虚作假骗取奖励的,一经查实,将追回已发放的奖励资金,并追究企业主要负责人及相关人员责任。各项政策由具体负责的市直部门协调落实,并会同市招商局做好具体解释工作。

第十  政策所涉及到的相关规定条款,均以国家、省、市最新公布法律法规和政策为准。

第十  政策自发布之日起生效,发布前已签订的合同,按原合同约定执行。各区、葛店开发区、临空经济区结合实际,参照支持政策制定招商引资支持政策

  

 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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